下属口头委托,让当事人代替下属写离职单,当事人这样做是违法,也是违规,因此公司对当事人行政处理也是合理。n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手续,当事人应该提前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但是当事人仅仅是受到下属口头委托,就写离职单,有三个错误:n一、辞职是需要本人亲自提出的,通常不能委托,除非其本人有充分理由,用书面委托。n二、提出辞职,是必须书面提交,而不是口头提出,这样如果下属反悔,也没有证据。n三、当事人无权替其填写离职单,应该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当事人这种做法也是越权,同时没有及时将不利因素及时告知公司,反而推波助澜,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n相关法律依据: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n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n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n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n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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