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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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时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申诉时效问题。 (2)申请形式上要采取书面形式,按规定式样提交申诉书,并且要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自己选择仲裁委员会; (4)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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