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赔偿 (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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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不按约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保等。 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其录用条件; 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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