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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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的;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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