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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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一、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 二、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 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等。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的赔偿是:开发商违约的应当在定金基础上赔付双倍,同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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