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此案中,虽然你公司的销售员在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理应属于工伤,但是因为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经过检测构成醉驾的标准即每100毫升血液里含有80毫克以上的酒精的话,属于醉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二)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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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做工伤认定时间的,如果是因为以下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因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的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则无法认定工伤,可以与公司协商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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