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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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如下: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卖方有意隐瞒,从而对买方构成了欺诈的;卖方已经将所要出售给买方的范围私下进行了抵押,而在出售的时候尚未解押的;房屋存在一房数卖的情况,或者本身出售的房屋就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权利上有一定的瑕疵;出售的范围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经超过了3%的。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一般如下:不可抗力;卖方明示违约;一房二卖;隐瞒无证出售事实;隐瞒房屋抵押事实;隐瞒房屋已出售或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交付延迟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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