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因是指人们对他人或者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分析,指出其性质或推论其原因的过程。在研究分析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一般都将形成犯罪心理的原因归为生物性因素(指个体本身的因素)、环境因素(指工作环境或社区因素)和教育因素(学校的因素)。 网络技术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网络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人们在网上交流、网上学习,使网络像学校但又不是学校,是家庭教育方式又不是家庭教育方式,网络已成为个人生活的新环境。人们在网络条件下学习新的有益的知识的同时,也会接触到不良的东西。由于网络技术减少了传播的间接环节,同时削弱了传播媒体的“把关人”地位,大众选择各种信息的范围就相对广泛多了,这就增加了控制传播的过程、引导舆论、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的难度。例如黄色网站通过网络传播的黄色信息,正逐渐影响着那些心理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诱因;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邪教组织也利用网络传播其反动思想,散布一些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罪恶信息,使一些心理不稳定的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改变。再加上当今现实社会与网络中虚拟的环境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些人的心理开始变的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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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通过上述技术能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非法利用网络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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