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是一项高科技的技术,完全掌握网络技术的运用者一般都是佼佼者,他们认为人们对网络技术不熟悉,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再加上网络有很大的隐蔽性,而增强了作案的侥幸心理,逐渐将此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破译银行、研究机构、机关的电脑密码,然后存入虚假的信息,达到最后的犯罪目的;有的伪造电话磁卡盗打电话,修改IC卡;有的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系统,有的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等。并且感到网络犯罪不留痕迹、物证难以收集。同时,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很多漏洞。 而网络犯罪人大多都是一些高智商的人,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从而利用这些漏洞进行犯罪,执法部门还难以惩处。这就更增强了网络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惩处这些人的难度。因此,一方面在控制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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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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