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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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支付,具体如下: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理论上是不超过八个小时的,也就是平均每一周不超过44个小时。但是对于自愿的加班加点是不约束的。就是说加班法律是禁止的,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强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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