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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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领取离婚证,则该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若已领离婚证,对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则可到法院就该离婚协议进行起诉。作为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即可,领取到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书即告生效,夫妻双方需要遵照离婚协议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但如果没有领取到离婚证的话,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拒绝离婚,则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来离婚,而不能要求一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果双方依据离婚协议已经领取离婚证,只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则该离婚协议作为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另一方履行该离婚协议书。
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的,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并要求其履行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会做出判决。根据生效判决,可以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履约,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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