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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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不肯履行离婚协议的解决方法如下: 1、双方协议离婚的,前夫不肯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双方诉讼离婚的,前夫不肯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一方不执行的处理方式:若协议尚未生效,当事人可再次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离婚。若协议已经生效的,如果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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