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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该程序基本适用于婚姻登记程序。只有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能合法确立。复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团级以上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人员的离婚证明
复婚所需的证件如下: 1、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结婚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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