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需要的证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复婚登记,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容易感情不稳定,而且还容易引起的财产分割或者债权债务等问题。因此,复婚非常重要,它不是一件小事,关系到夫妻关系合法化的继续和相关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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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复婚需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明、3张二寸近照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合影。 办理复婚的手续: 1、申请复婚登记; 2、填写《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 3、登记机关审核; 4、复婚登记并领取复婚登记证。
复婚所需的证件如下: 1、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结婚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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