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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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其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的。行人正常过马路,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则非机动车负事故的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有的时候也是很严重的,因此责任划分不能够马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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