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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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其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的。行人正常过马路,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则非机动车负事故的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有的时候也是很严重的,因此责任划分不能够马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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