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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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时制工作时间有以下规定: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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