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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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医保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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