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一)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在其他区、县的,由发生地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三)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和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指挥协调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国务院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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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防指的蓝色预警指令,镇防汛办发出响应通知,镇防汛办、各工作片(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4)及村实行昼夜值班,加强洪水、雨情、台风等信息收录和信息互通,掌握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传递至各片与各村。 2、各驻村分中心及各村着手开展水利工程、其他防洪(台)准备工作灾前面上检查,并负责做好安全管理措施的整改落实;配合工程技术组检查重点防御对象。 3、重点检查低洼地段房屋、危旧房内人员、临时工棚人员、浦阳江上船只内人员,并告知洪水台风、消息,加强避灾保护措施。 4、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工程巡查员)全面到岗,加强对堤防、涵闸、水库、山塘大坝的巡查与值班。
可以不走招投标。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抢险救灾项目,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包括损毁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的及时抢通,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险情的紧急排除等。 2、必须是因地震等引起的新的灾害和次生灾害,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 3、必须是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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