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五年,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现在已经事过五年,远远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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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劳动能力鉴定为1-6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赔付。所以,即便工伤保险基金已经赔付了一部分,用人单位还有赔付的责任。
工伤赔偿以后用人单位还要赔下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职工与单位解约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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