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的普及使用,很多信息存在于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中,近几年来,不少当事人在打债务等民事官司的时候也时常将这些当成“证据”呈堂。“电子数据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活动中也作为证据存在,但往往被认定为七类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证或视听资料。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会对电子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所以实际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会将这些电子数据进行公证,通过公证部门的书证来呈堂,证明力就更强。另外,面对没有经过公证的电子信息,法院不会单独使用,而是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认真考量,最终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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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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