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的真相,是通过证据得以揭示,在诉讼中充分的举证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的范畴。而我们讲的电子数据是指借助电子、数字、磁性、无线、光质、电磁或类似性能的科技手段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而产生的数据信息,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而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被采纳,同样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考虑到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因人为或环境等因素可能会在取证环节造成电子证据损毁、修改、灭失等诸多问题,因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核心和关键。 提交的电子数据,这些证据要被采纳,首先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且未被修改的,内容也确实是对方所为。在对方否认,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况下,电子数据是难以被采信的,而你要诉讼也可能因此陷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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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中下列电子数据能作为有效证据:未经篡改、剪辑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法官都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本以供质证,若电子邮件就不能是转发而来的;若聊天记录就不能是截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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