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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19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 (2)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3)劳动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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