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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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事故情形不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有以下情况: 1、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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