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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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地价评估: 1、制定或更新大中小城市或镇的基准地价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时; 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4、企业改制,组建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或核定企业资产时;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需核定土地资产时; 6、司法仲裁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 7、需按土地资产额征收土地税费时; 8、依照法律法规需进行地价评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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