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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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只要是直系亲属,对于病人的治疗与否都有决定处分的权利,是否同意签字都是家属的权利。没有家属的签字,在紧急情况下,院方也要救死扶伤;有了家属的签字,如未按医疗规范程序救治病人的,出现问题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出现后遗症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医方在术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未向患者交代可能遗留相关不良后果,或手术操作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围手术期管理不当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需要申请鉴定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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