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否需要计提,要根据所发放的工资相对应的时间,采用下发制和当月结算制的处理是不同的。对每月的“工资”进行计提是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单位基本采用工资下发制,即当月发放的工资是上个月的,而权责发生制又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要记在当月,所以在财务处理上要先计提本月的工资,依据历史情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发放上月工资。下发制,工资发放一般都在10号以后,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滞后性,需要在月末做计提分录入账。计提时: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核算便于成本费用归集和月末的结转。每月发放工资,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这样就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如果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就不要计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资,比如工资分摊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去,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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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单位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同而不同,可以在本月发放本月的工资,也可以是本月发放上月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第二月1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对第二月1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有异议,扣押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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