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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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遭遇工伤后能请求下列工伤待遇与赔偿: 一、工伤造成一般伤害的,可以要求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参加的可以要求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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