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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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有下列待遇: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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