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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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经营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营者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如下:向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营者需要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某些情况下经营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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