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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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是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等。
客运经营者的义务有: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点、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按照旅游线路在旅游区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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