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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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中有这些自费项目: 1、工伤职工到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治疗费; 2、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所需药品; 3、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中自费项目有: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等;引发的其他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按国家标准,超标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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