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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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架斗殴型,这类纠纷我们生活中经常遇见,引起的缘由主要是因一两件小事或一两句不得体的言语而发生。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比较多,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类案件有增无减。 2、交通事故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驾驶,造成造成当事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最近开始的全国整顿酒后驾驶的行动,正是为了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这种违法行为,避免酒后驾驶给人们造成的人身损害。 3、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增多,厂矿企业等单位管理不严,行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等,在工作岗位上造成事故。 4、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型,由于医疗设备简陋、诊断技术不过硬和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甚至死亡。 5、产品质量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致人伤害。 6、意外事件型,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被告均无主观过错,是因意外事件引发的。 7、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除上述类别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种类外,其他特殊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动物致人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处理程序如下:1、及时救治;2、事故发生后,班主任或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必须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3、及时向县教育局汇报伤害事故情况,并递交书面材料;4、年级或班主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做好各项保险理赔工作;5、班主任要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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