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二、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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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中外合资企业和股权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资股权转让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转让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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