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一)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在其他区、县的,由发生地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三)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和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指挥协调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国务院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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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防指的蓝色预警指令,镇防汛办发出响应通知,镇防汛办、各工作片(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4)及村实行昼夜值班,加强洪水、雨情、台风等信息收录和信息互通,掌握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传递至各片与各村。 2、各驻村分中心及各村着手开展水利工程、其他防洪(台)准备工作灾前面上检查,并负责做好安全管理措施的整改落实;配合工程技术组检查重点防御对象。 3、重点检查低洼地段房屋、危旧房内人员、临时工棚人员、浦阳江上船只内人员,并告知洪水台风、消息,加强避灾保护措施。 4、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工程巡查员)全面到岗,加强对堤防、涵闸、水库、山塘大坝的巡查与值班。
1、政府应急工程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为了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包括为了抗击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抗击非典、禽流感等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的道路建设、水利设施施工、医疗设备采购等采购活动。这类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2、第二种情形是不属于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但属于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紧急采购。这种采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3、第三种情形是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但是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没有3家。此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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