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4月进公司的,但公司签劳动合同却是从2005年6月开始签.本人于2006年初办理了人才引进的居住证,公司按上海市社保每年最低基数来缴纳,并不是按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保.2007年社保来我公司查社保缴纳情况,公司没有办法只能按上一年平均工资来缴纳.由于当时给我缴纳社保时,公司只愿负担综保的金额,公司承担那部分的差额也是从我工资里扣除的.这样的话我上年的平均工资还是低于我最初签订合同时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公司属违法吗我可以以此提出辞职,公司需给我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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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人才引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5.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市、区人才中心即打印“关于同意国内人才引进人员XX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批复”并通过当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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