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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办户口全名“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其设定依据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初次申请需满足4个条件: 1.本科学历或者以上 2.档案可以调到上海 3.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资格申报),请与公司人事部门确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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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的,可以选择在本省任何一个城镇申请落户:(一)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四)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着本省人均工资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五)具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本省聘用的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持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六)在本省领导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行业的支持方向,是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个人实际出资不低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本科毕业生。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省领导。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选择在工作地点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近3年内获得各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的人才,获得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不含荣誉奖)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以上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在本市县工作地点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引进市县领导,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满足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特殊人才的需要。
《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说明》里提及的材料要求是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所需的材料。只有具有此类居住证的人员,才有办理上海市城镇保险及小城镇保险的资格,类的居住证没有此资格。另外请大家注意,只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才符合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条件,而条件符合的人员提交好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受理部门会按照个人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只有评分在一定分数以上的人员,才会发放“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并不是所有按要求提交材料上去的人员都会通过审评。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如果他们以不改变户籍或国籍的形式在上海工作或创业,可以申请居住证。申请居住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材料:1、人才引进申请报告(1份)内容:申请函应向xxx提出的内容包括单位简介、人才简介和引进理由。.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内容:申报单位出具。3、申请人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内容:外商投资者出具。.录用名册(1份)内容:一式三联。.申请人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内容:合同期限超过5年。个人资料:1、《引进人才登记表》(2份)内容:申请人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笔迹不得涂改。首页的单位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第二页的工作单位应填写调动前的工作单位。档案和人事关系已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应填写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并完整填写迁出迁入的详细地址和派出所的确切名称。第三页的配偶情况是未婚的,爱人已经在上海的要详细填写爱人情况第四页的要填写意见加盖公或出具同意调出函。空白表复印有效。.引进人才条件认证(1份)内容:由我和我公司合作认证。3、申请常住户口登记表(1份)内容:申请人必须盖章。.档案所在地同意出具函(1份):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盖章。.结婚证明复印件或未婚未育证明或已婚未育证明(1份):未婚证明必须盖章,原籍档案所在地出具。.身份证复印件(3份)。.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内容:必须盖章。.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业务考核(1份)内容:必须盖章。.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参加邪教证明(1份):必须盖章。.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原件需要鉴定,高级职称需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户籍簿复印件(1份)内容: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被引进人员在上海定居的证明(1份)内容:自己买房需要房地产证明书;定居直系亲属家的,需要户主同意书和户口簿复印件;定居非直系亲属家的,需要户主当地派出所同意证明、户主同意书和户口簿复印件。.引进人员最近的体检报告(1份)内容:上海区级以上医院。.随迁人员资料相同。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有效期,并出具《办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请人凭《办理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手续。居住证的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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