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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重整对债权的影响

2022-10-14 19: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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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4 回复

专业分析:

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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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如果企业重整失败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进一步受损失。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保全措施,债务期限都会有影响。 首先,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会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此外,抵销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与申报债权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保全的需解除保全,已申请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需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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