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如有证人,应当询问证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询问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3)书面告知;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要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5)做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做出罚款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7)做出吊扣、吊销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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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由交通警察当场收缴,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并开具罚款收据。 2、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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