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房子的使用与宅基地保持一致,与所有没有关系,不是财产,离婚就别提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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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离婚的分割方法:婚前建造的,属于一方所有;婚后建造的属于共同财产;用一方父母名义申请建房的,一般视为这一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返还对方资助的款项;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农村的自建房的判处如下: 1、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判归婚前建房的一方所有; 2、婚前建房产生的债务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应判得到房产的一方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不直接判决该房屋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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