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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需要物业服务人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当物业管理企业出现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条件时,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2、约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 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以下事项: (1)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3)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终确定中标人; (4)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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