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的是何种形式的协议,只要该协议订立过程建立在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能确认双方已
建立劳动关系及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可以认定为已
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高管劳动合同朱某作为总经理属于高管人员,虽然未与某公司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某公司自2011年至2013年间与朱某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朱某的工作职责,确定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2014年,某公司与朱某既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亦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应认为双方
未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