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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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应该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当天开始的六十日内,拿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个人的户口簿,本人的身份证和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该要去办理失业登记,并且可以从第二月开始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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