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诉讼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充分的,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如果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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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跑欠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权,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请第三方调解的方式来维权。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逃跑了债权人的维权方式是,首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者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准备起诉状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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