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那该怎么办呢昔日的爱巢变成了今日的“伤心地”,情人间的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只是分割财产前火辣辣的眼神。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小件商品碍着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费品,动辄几十万,无法割舍。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以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军与玲就属于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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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以两个人的名义购买的,双方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那么该房子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分割处理。 2、如果购买的房屋时以一个人的名义购买的,那么购买合同或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产权人,其他人对此不能提出所有权的要求,如果另一方也出了钱,只能按照借款的性质处理或者赠与的性质处理,持有产权证的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但前提是该产权人承认借款的事实或有证据证明有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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