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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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为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滥发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是指缺乏林木采伐许可证、有证但任意采伐、超出许可范围采伐等。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滥发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主要为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一)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二)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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