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所以,如果砍伐的数量较大(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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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滥伐林木十到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千至一万棵;滥伐林木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为滥伐林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两千五百棵以上;滥伐林木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为滥伐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五百棵以上。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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