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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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人员也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不得超过二年。具体的范围和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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