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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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法的决议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应该记载如下内容:公司名称以及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股东名称;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和时间;主要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和规则;公司法人;其他股东会需要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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