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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异常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1、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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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公布年度报告、限期内未公布企业信息的,公布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无法联系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这些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
公司经营异常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1、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 3、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可以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未按时报告年报的企业,补报年报并公示后方可申请移出.未按时公布即时信息的企业,在公布相关信息后申请移出.如果住所失去联系,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住所重新获得联系,或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重新获得联系,申请移出。申请移出异常业务清单所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删除异常经营清单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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